勤休制度權益專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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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北市新莊區昌隆國民小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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勤休制度權益專區

為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85解釋之意旨,保障同仁之健康權,考試院前修正公務員服務法第12條及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,行政院並於112年1月1日訂定實施「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(構)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」及修訂「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」,另本市為避免教職員工服勤過勞及確保其健康權,同時配合修訂「新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教職員工出差加班應行注意事項」,主要規範事項如下(詳細法令規定請參閱本專區附件),請同仁參閱,並請各業務單位確實遵守相關規定辦理。
1、各處室員工之加班,單位主管應視業務需要覈實指派不得浮濫,並詳述加班事由,於事前至校務行政系統/智慧差勤管理系統/線上加班請示(有活動計畫、上級指派或特殊情形者,請檢附相關公文簽呈),並於加班後線上填寫加班時數與申請補休或加班費。
2、各校員工加班應儘量以補休為原則,單位主管應注意及關懷加班同仁服勤狀況,發現有過勞情形應促請適度補休休息,以保障其健康權,核給補休假以小時為單位,並應於加班後2年內補休完畢,目前智慧差勤系統建置有加班補休屆期前自動預警提示,請同仁及早規劃補休(另適用勞基法人員之補休或加班費支給,另參照勞基法之規定辦理)。
3、一般加班時數上限:本校得權責核給每人上班日(上班8小時外之)加班時不得超過4小時,放假日及例假日不得超過8小時,每月不得超過二十小時(假日不超過12小時者得專案簽准加班,為當月仍不得超過20小時)。
4、專案加班時數與程序:應由業務單位事先專案報教育局業務科核准,每人上班日或放假日上班與加班合計超過12小時而於14小時以內,每月超過20小時而於60小時以內(每日超過14小時或每月超過60小時者,另依規定專案報市府核定)。
5、各機關加班費之支給,應有差勤紀錄或其他可資證明之紀錄,不得浮濫,如有虛報情事,經查明屬實,應嚴予議處,另加班費預算請各處室依規定額度支應,並參照本市出差加班應行注意事項第11條規定控管。
6、適用勞基法之勞工(如技工工友、契約進用教保員或廚工、司機或校警等非編制人員),業務單位應同時依據勞基法規定之工時(含84-條約定之校警人員)及加班上限時數與相關限制規定辦理,另本校實施周休二日制度,尚無實施輪班、輪休制度之業務性質特殊機關人員。
7、值班申請原則係屬教育局核准累計較短時間之值勤(如導護輪值、防疫期間輪值等)、已調換出勤時間之全校性活動(如校慶、運動會、學校日等)或其他非執行本校職務情事專案核給之補休(如績優公務人員或擔任選務工作核給之獎勵補休等),其餘凡屬非上班時間公差執行職務或指派參加業務會議、承辦假日活動等,原則上均屬加班,不得以值班方式申請。
8、各處室於加班或值班安排上,應注意人力均衡調配,避免偏倚個人造成過勞,假日出勤、連續過長時間或過於頻繁之加班或值班時間後,並應優先給予當事人適當之補休休息(如處理重大業務、連續假日舉辦活動等)。
9、超過以上規定之加班(包含教育局未核准之專案加班)或值班勤務,為保障當事人健康權及避免過勞衍生雇主相關法令上之責任,應由業務單位調配其他人力支援、檢討非必要加班人力、簡化工作或業務流程、建立工作量化分析與績效管理制度、導入資訊化技術協助或考量委外處理等方式因應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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