[修訂] 新北市新莊區昌隆國民小學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調查處理作業原則 (1131224修訂第7點及第11點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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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修訂] 新北市新莊區昌隆國民小學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調查處理作業原則 (1131224修訂第7點及第11點)

一、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3年12月13日總處綜字第1131002217號函及新北市政府113年12月20日新北府人企字第11324963851號函辦理。

二、作業原則範例修正重點說明如下:

(一)修正第7點有關調查小組組成之規定,將原「應聘請至少一位專家學者擔任」,修正為「應聘請外部相關專業領域(如心理、法律或勞動等領域)之專家學者擔任,並達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」。

(二)修正第11點有關調查期限之規定,將原「於收受申請書或作成申請紀錄之次日起2個月內,將調查結果作成書面函復當事人,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」,修正為「於收受申請書或作成申請紀錄之次日起1個月內,將調查結果作成書面函復當事人,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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